交通部印發(fā)《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附全文)
來源:中商產業(yè)研究院 發(fā)布日期:2018-05-2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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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是指取得出租汽車從業(yè)資格并在考核周期內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人員。

(二)出租汽車企業(y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內,對出租汽車企業(yè)的管理制度、安全運營、運營服務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三)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內,對駕駛員在出租汽車服務中遵紀守法、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和運營服務等方面的綜合評價。

(四)重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車企業(yè)或其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原因,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十八條上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各地對于駕駛員在巡游車和網約車之間身份轉換的,應統(tǒng)籌考慮其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鼓勵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出租汽車企業(yè)建立出租汽車企業(yè)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電子檔案。鼓勵行業(yè)協(xié)會等第三方機構參與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服務質量信譽紙質檔案保存時間不得低于3年,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十一條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以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情況為基本依據,制定本地區(qū)巡游車單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個體巡游出租汽車經營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重點考核駕駛員的服務質量信譽。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及獎懲措施,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細化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獎懲措施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督煌ㄟ\輸部關于印發(fā)<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交運發(fā)〔2011〕463號)同時廢止。

附件1、巡游出租汽車企業(y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doc

附件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doc

附件3、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doc

附件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評分標準.doc

附件5、出租汽車企業(yè)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證書式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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